明确全民健身的目标要求、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规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强化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
近年来,“村BA”、“村超”赛事火热出圈,淳朴、热情的赛事风格引发社会大众的火热讨论,以往自发生长并且自成生态的乡村赛事逐渐走入主流视野,体育为乡村振兴赋能的作用也逐渐明显。
为了推动基层群众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条例》第十四条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举办亲子运动会、社区运动会和农耕健身大赛、乡村篮球赛、足球赛等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一座城市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是否有效满足市民需求,公共体育设施的供给和开放程度是一个指标。
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196体育消防救援人员等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形式给予支持。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新建公办学校或者校区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满足教学和学生锻炼的需求,并结合向公众开放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未与教学、生活区域或者校区相对隔离的,应当进行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
此外,还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的训练中心、基地、体育运动学校的体育设施以及运动康复等服务向公众开放。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不得削减、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时间;
在大课间组织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利用课后服务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内锻炼时间;
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推动学生积极参加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配备或者完善下列公共体育设施:
设区的市应当配备或者完善大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馆、足球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县(市、196体育区)应当配备或者完善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池)、足球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
乡镇(街道)应当配备或者完善全民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中小型足球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社区和行政村应当配备或者完善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
《条例》还规定,196体育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